前言:
機車保險可分為三種保險:強制責任險、駕駛人傷害險、任意第三人責任險。
強制責任險:賠對方的保險 (車撞車)
強制責任保險乃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正式實施,
本險係依據財政部通過法令強制車主於領牌驗車或過戶時,
需先行投保並出示保險(有效期一個月以上者)證始可辦理,
若未投保本險而經攔檢稽查舉發者將處1,500以上3,000以下之罰鍰,故為強制保險。
保險金額
為每一個人傷害醫療費用最高新台幣 20 萬元
每一個人死亡金額給付新台幣 160 萬元
每一個意外事故之保險金額不設上限
殘廢則依殘廢等級給付保險金,最高為新台幣 160 萬元。
駕駛人傷害險:賠自己的保險 (自行發生意外)
由於機車強制責任險條款載明,
機車駕駛人駕駛被保險機車於單一機車交通事故
致駕駛人本人死亡、殘廢或受有體傷時,保險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因此,通常加保本保險乃彌補強制險保障不足之處,
如機車駕駛人因天雨路滑、騎車滑倒、閃躲車輛不小心撞到行道樹或安全島
等非兩車事故致本人死亡、殘廢、受有體傷時,皆為強制險不保範圍。
保險金額(同強制責任險)
為每一個人傷害醫療費用最高新台幣 20 萬元
每一個人死亡金額給付新台幣 160 萬元
每一個意外事故之保險金額不設上限
殘廢則依殘廢等級給付保險金,最高為新台幣 160 萬元。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補足保額、以及物品損壞的保險
本保險分為傷害責任險及財損責任險其承保範圍如下:
1. 傷害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機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保險公司於超過強制機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金額以上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 財損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機車發生意外事故,
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
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保險金額
每個人應該針對自己的情況,調整自己的額度,可向保險公司提出要求。
Ex騎乘機車的時間、個人的收入等等。
以一般時常騎機車的上班族、大學生為例
個人的建議保額如下:
每人傷害保險金額100萬元
每事故傷害保險金額200萬(2倍)
每事故財物損失保險金額20萬元
原因如下:
- 目前一般車禍死亡求償約300萬元,只靠強制險的理賠是不夠的。
- 求償金額會依造死者或肇事者的收入而有所不同。
- 通常車禍車體皆會受損,20萬元的修補費用,為一個差不多的保障值。
目前我們銀行有代銷新安東京的汽機車險,如果有需要,小弟可以代為效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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